时间:2018-02-27 19:11:12
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,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。如果出租人经要求后还是拒不缴付,出租人就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其缴纳租金了。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,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:
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,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。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,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。
建设部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: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,违约的,应当支付违约金。
建设部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: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,收回房屋。因此而造成损失的,由承租人赔偿:
1、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;
2、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;
3、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、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;
4、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 个月以上的;
5、拖欠租金累计6 个月以上的;
6、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;
7、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;
8、法律、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。